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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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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过客 发表于 2007-5-13 14: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岳飞“诏狱全案”中的判决省劄等考辨

                          作者:王曾瑜 文章来源:百大论文网   


     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称岳飞狱案为“诏狱全案”,其中有两份原始文件传世,一是此书所载的王俊诬告状,二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所载的判决省劄,又在另一《建炎以来續年要录》卷143中作注。关於後一文件,笔者最初见到巨焕武先生的《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载台湾《大陆杂読史学丛书》第5辑第3册。笔者著《鄂国金佗穊编、续编校注》时,将此文件作注,即参考了巨焕武先生的校点成果。
    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增订本)第370至375页,将此文件全部照录,作出说明。“上面的引文,虽已将此两书所录文字进行了比勘和校正,但其中必仍有许多讹误和脱漏,因无第三种书可资对证,大概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考订了”。“秦桧、万俟卨们在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对岳飞父子和张宪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这三人的,以及秦桧、万俟卨们打算要加以株连的那些人的罪状和刑名,匆遽间无法炮制出来。因此,是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制出笼,也借此对其事实上的先斩後奏的行径痕迹稍作遮掩”。
    后来徐规先生校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又参据此书各种版本,对此文件作了整理。例如王明清号仲言,而非仲元,就纠正了《鄂国金佗穊编、续编校注》第826页的失校。但他的校点也有些错误。
    由於古书没有标点,各人的整理、标点和分段尽可断以己意,完全无须强求一律。就校勘而论,《岳飞狱案与宋代的法律》、《岳飞传》(增订本)和《鄂国金佗穊编、续编校注》之间的差别较少,而与校点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的差别较大。这大概是後一书尽量保留《朝野杂记》的原文所致。以下先按《鄂国金佗穊编、续编校注》第668、679、684、687、693、826页各处分注抄录原文:
     岳武穆飞之死,王仲言《挥麈录》载王俊告变状甚详,且云:“尝得其全案观之。”仲贯甫为尚书郎,问诸棘寺,则云:“张俊、韩世忠二家争配飨时,俊家厚赂,取其原案藏之,今不存矣。”余尝得当时行遣省劄,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然犹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今录於後: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劄子,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按:指枢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今勘到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节制鄂州军马张宪,僧泽一,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添差广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右朝散郎、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岳云,有荫人智浃,承节郎、进奏官王处仁,从义郎、新授福州专管巡捉私盐蒋世雄,及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 内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亲?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遛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军马怎生的?言道都败了回去也,便乃指斥乘舆。及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已蹉踏了。及因罢兵权後,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岸两头,尽劫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除罪轻外,法寺称:‘律有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罪重。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岳飞坐拥重兵於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遛不进。及於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张宪为收岳飞(按:《要录》作‘岳云’)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 要提兵占(按:《要录》作‘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过之言。并知岳飞指斥切害,不告。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及依于鹏书申岳飞之意,令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除罪轻外,法寺称:‘律:谋叛,绞。其张宪合依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除罪轻等外,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①配千里,不以荫论。敕: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
    看详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因此致张宪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情重,奏裁。岳云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于鹏为所犯虚妄,并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等,妄说岳飞出使事。并令张宪妄供探报。除罪轻外,法寺称:‘敕:为从不配。律:五品犯流罪,减一等。其于鹏合徒三年私罪,官减外,徒二年半。追一官,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于鹏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孙革为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称措置擘画等语言。并节次依随岳飞申奏朝廷不实。除罪轻外,法寺称:‘律:奏事不实,以违制论,徒二年。律:共犯罪,从,减一等。②其孙革合徒一年半私罪,官减外,徒一年。合追见任右朝散郎一官官告文字,当徒一年,勒停。’情重,奏裁。孙革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王处仁为知王贵申奏朝廷张宪背叛,漏泄供申岳飞,并说与蒋世雄。法寺称: ‘敕: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应比罪,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官当,准徒六年。其王处仁合於比加役流私罪上断,合追见任承节郎,并历任承信郎共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③据案别无官当,更合罚铜八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王处仁犯私罪流,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蒋世雄为见王处仁说王贵申奏朝廷张宪待背叛事,於岳飞处覆。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从,减一等。其蒋世雄合徒三年私罪上断,官减外,徒二年半。合追从义郎、秉义郎两官官告文字,当徒二年。馀徒半年,更罚铜十斤入官,勒停。’情重,奏裁。蒋世雄犯私罪徒,举官见行会问,候到,别具施行。
    僧泽一为制勘虚妄,并见张宪等待背叛,向张宪言:‘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领、运使衙门。’并欲为张宪诈作枢密院?子,发兵过江,及要摹 枢密院印文。除罪轻外,法寺称:‘谋叛者,绞,从,减一等。其僧泽一合流三千里私罪断,合决脊杖二十,本处居作一年,役满日放。仍合下本处,照僧人犯私罪流还俗条施行。’情重,奏裁。
    智浃为承岳云使令,要将书与张宪等,并受岳云金、茶、马,令智浃将书与张宪等,共估钱三百二贯足。除罪轻外,法寺称:‘坐赃致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④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七品官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其智浃合徒三年赃罪,赎铜六十斤。’情重,奏裁。
    小帖子:据贴黄称,契勘岳飞次男岳雷?同岳飞一处送下,今来照证得岳雷别无干涉罪犯,缘为岳飞故节饮食成病,依律合召家人入侍,已就令岳雷入侍看觑。候断下案内人日,所有岳雷亦乞一就处分降下。
    又小帖子称:所有僧泽一合下本处,依条施行。
    又小帖子称:契勘数内于鹏,见行下湖北转运司根究银、绢等四百万,合下所属照会,候根究见归著日,即乞依今来所断指挥施行。
    又小帖子称:看详岳飞、张宪所犯情重,逐人家业并家属合取自朝廷指挥,拘籍施行。
    看详岳飞等所犯,内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情理深重。⑤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情理重。蒋世雄、孙革、于鹏私罪徒,??情理稍重。无一般例,今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馀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 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编配人并岳飞家属令杨沂中、俞俟,其张宪家属令王贵、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齐上路。岳飞、张宪家业籍没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具数申尚书省。馀依大理寺所申,小帖子内事理施行。仍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以下据此省?作一些考辨。
 楼主| 匆匆过客 发表于 2007-5-13 14: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省劄是宋朝中央政府的文件。宋太宗说:“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於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子,?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回答:“?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在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宋太宗为此规定:“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⑥中书颁行?子须要“奏裁”,遂成定规。宋神宗“诏尚书省得旨合下去处?用?子”,⑦其实是在改革官制後,重申宋太宗时的规定。《朝野类要》卷4《省劄》说:“自尚书省施行事,以由拳山所造纸书押,给降下百司、监司、州军去处是也。”其中提到省?必须“书押”。押字作为当时的署名符号,朱瑞熙先生已作了研究和介绍,不须赘述。⑧
    对照《鄂国金佗倅续编》卷5至卷12,共计八卷朝廷发给岳飞的文件,大部份是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的省劄,其格式与上引省劄相类。依当时的省劄规?,除了刑部、大理寺状和“有旨”的最终判决外,最後还应有一个日期和宰执秦桧、王次翁等人的押字,估计为李心传所删略。据《鄂国金佗倅续编》卷10《令措置河北河东京东三路忠义军马省劄》,前引“绍兴十年十月十三日”“参议官高颖子奏”,与省劄最後的颁发日期为同一日。估计岳飞狱案的省?亦是如此,故李心传将此份省劄於上状的当天,即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中。巨焕武先生在其论文开头就讨论“行遣省劄”与“大理寺案款”,其实,准确的名 应是“省劄”,而刑部、大理寺状为其第一部份。其中的“法寺称”为大理寺的“折狱详刑”,而依规定,“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⑨最终形成的刑部、大理寺状,无疑是体现了秦桧和 俟 的意图。辛更儒先生在《岳飞狱案研究》一文中认为,“岳飞的判决书称‘刑部、大理寺状,准尚书省劄’”,⑩仅摘录了省劄开头的片断文字,似不确切。
二、关於岳飞“诏狱全案”的文件,辛更儒先生作了若干有说服力的考证,兹不重?。
    从今存史料看,如王明清、岳珂等人都见到了狱案。至於曾三异《因话录》所载“莆阳陈鲁公家”所藏狱案有“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八字,似为王明清和岳珂所未见。辛更儒先生指出“陈鲁公”即是宋高宗和宋孝宗两朝宰相陈康伯,陈康伯是江南西路弋阳人,但也不能排除其後人移居福建路莆田的可能性。据《宋史》卷384《陈康伯传》,其子为陈伟节和陈安节。另据《福建通志》卷92和卷126,陈伟节和陈安节曾任通判建宁府和知南剑州。辛更儒先生认为,“岳飞狱案的散出,必应在”讨论陈康伯配享宋孝宗时,由於年代久远,今人难知其中详情,只怕无法下此断语。
     岳飞的“诏狱全案”固然失传,但今人从王明清《挥麈录馀话》卷2,岳珂《鄂国金佗倅编》卷22《淮西辨》,卷24《张宪辨》等记载中,还是可以见到其中的片断文字。辛更儒先生将“诏狱全案”的主要文件考订为五个部份,其中似有可商榷处。今依笔者的理解,按时间顺序,分列於下:
           (一)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诬告状。
    除《挥麈录馀话》卷2录其全文外,据《鄂国金佗粹编》卷24《张宪辨》,另有“初八日随状陈首”的“小贴子”:“契勘张太尉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此为“尚书省敕牒”所载。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飞通信,後来的冤狱却一口咬定两人通信谋叛。
           (二)九月八日或稍晚,鄂州驻御前诸军都统制王贵通过总领林大声,将王俊诬告发往镇江府张俊枢密行府的申状。据前引省劄,应同时“申奏朝廷”。
           (三)枢密行府文状。
    据前引省?说:“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岳珂的《张宪辨》摘录其中的片断文字:“行府锻炼之案有曰:‘是张宪即不曾对王俊言:岳相公得衢、婺州。亦不曾言:我理会得,朝廷教更番朝见,我去则不来也!是张宪亦不曾道:我待做,则须做。你安排着,待我教你下手做时,你便听我言语。并张宪不曾道:待有不伏者,都与剿杀。亦不曾道:迟则迟动,疾则疾动,你安排着。及不曾於九月初一日赴枢密行府时,言向王俊道:你後面粗重物事都转换了着,我去後,将来必不共将这懑一处。你收拾,等我来叫你等语言,宪委不曾对王俊言说。已蒙枢密行府勒宪与王俊对证得,张宪不曾有上项语言,已供状了当。”可知文状中包括张宪与王俊对证的记录。枢密行府的文状後来也编录在岳珂所说的“尚书省敕牒”中。
          (四)十月十三日或稍早的省?。
    这就是刑部、大理寺状开头所引的“尚书省劄子”,其内容即“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後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应是十月十三日岳飞入诏狱的文件。
          (五)十二月十八日省?。
    《鄂国金佗倅编》卷22《淮西辨》说:“按坐两月,廷尉不知所问,反而思之,柏台尝有是六奏也。又其中逗遛之说,或可以致其罪也。乃下制狱,令以此语诘先臣,虽先臣之辨甚明,而莫之省也。”时距岳飞遇害仅十一日。,同书卷8《鄂王行实编年》说:“或告(主审官 俟) 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下(大理)寺,命以此诘先臣。”辛更儒先生将此?理解为“十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敕牒”,似不确切。由秦桧所下的应是省劄,其内容似只限於追诘淮西用兵逗遛的问题。《淮西辨》引证说:“尚书省敕牒之全文曰:‘淮西之战,一十五次被受御札,坐观胜负。’”应理解为敕牒所包括的省劄文字。
          (六)诸人的口供、对证等记录。
    据《张宪辨》所引,看来全是出自“尚书省敕牒”。 如“尚书省敕牒所备通书之辞,前後不一,难以遍举,而皆不过曰,某日遣某人,而先臣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又不过曰,某日遣某人,先伯臣云以书与宪、贵,当时焚烧了当”。
    又如“ 踏两军之诬,以威胁董先而成之;比?建节之诬,以狱逼张宪而成之。环诸将而会议,而昌言曰:‘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此岂广坐之言哉!既又谓先臣指张宪而曰:‘似张家人,张太尉尔将一万人去踏了。’指董先而曰:‘似韩家人,董太尉不消得一万人去 踏了。’”对照前引判决省劄的文字,这应是在当年春淮西用兵时的事。《张宪辨》又针对此事另引“万俟卨之奏”:“张宪理会得岳飞所说,只是欺负逐军人马不中用。”
    再“如尚书省敕牒之所备,则先臣当时发 踏之语,董先□□对先臣窃笑不应,而又有後言于宪曰:‘相公道恁言语,莫是待胡做。’”“如以建节之年,上方艺祖,则董先之下吏,其供说已谓‘曾见岳飞说: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即不曾见岳飞比语言。’”这是董先的证词。
          (七)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
    辛更儒先生说是“《大理寺申状》并《小帖子》”,参对上引判决省劄原文,似不确切。至於前引省?所录文字,当然也不是此状的原件。
          (八)十二月二十九日最终判决省?。
    岳珂在《淮西辨》、《张宪辨》所引“尚书省敕牒”是什么文件呢?龚延明先生在
   《宋代官制辞典》第623页引《春明退朝录》卷下等,认为即是“牒奉敕”。《鄂国佗倅续编》卷15《赐褒忠衍福禅寺额敕》中有“牒奉敕”,“牒至,?敕,故牒”。岳珂所引的敕牒可能是结案後“遍牒诸路”者,这在後面还要交待。就敕牒的内容而言,依前文所引,大致相当於王明清所谓“诏狱全案”。
三、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
    史称“岳飞之狱已具,朝廷召(大理)寺官聚断,咸以飞之罪死有馀责”,但大理寺丞李若虚、何彦猷等人“喧然力争,以众议为非,务於从轻”。 ⑾为岳飞辩护的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6《泛舟?山录》说迪功郎吴渊之“父寺丞君不主岳飞狱者”。李若虚与何彦猷“谓飞罪当徒二年”。⑿
    在深文周纳之馀,岳飞的各种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唯有在当年援淮西时所说“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是可能的。另一说所谓“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⒀岳珂已经援引董先之说,予以驳斥,实为牵强附会,滥加罪名。据《宋刑统》卷10:“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非切害者徒二年。”若进行猜测的话,李若 与何彦猷可能即是认为岳飞虽有指斥宋高宗“不修德”的言语,而定为“非切害者”。
    上报宋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当然没有依从李若虚等人的议刑。但状中的量刑与宋高宗的判决确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刑。”
    卷入岳飞诏狱案者共计九人,刑部、大理寺状的意图,实际上即是秦桧和万俟卨的意图,将岳飞和张宪判重刑,其他岳云、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泽一和智浃七人判轻刑。
    据《宋刑统》卷2,当时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所有九人全部是按私罪论处的,但《宋刑统》同卷又有“以官当徒”,“以官当流”的减刑规定。所以如岳云虽量刑为徒刑,其实只是“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的量刑也相类似,在追官、罚铜之後“勒停”,勒停只是革职。智浃作为“七品官子孙”,依律只是罚铜,只有泽一无“官当”。
    但最後宋高宗的判决,将岳云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而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由徒刑升格为流刑,?由“勒停”升格为“除名”。“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由於“除名”者“六载之後听叙,依出身法”,⒁故于鹏和孙革还特别规定 “永不收叙”。
四、关於如何理解此份判决省?,因传世的细节史料不充分,各人的看法有异。
    除前引的邓广铭先生之说,认为是秦桧“在对岳飞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办法把判决书炮?出笼”。戴建国先生在《关於岳飞狱案问题的几点看法》一文中认为,“秦桧先斩後奏”,但“不能放过幕後的实际指挥者赵构”,“高宗的圣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飞遇害以後下达的。《省?》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故意删去降旨时间不录,仅节录了刑部、大理寺进状的时间”。⒂辛更儒先生的前引论文同意秦桧矫诏说,“秦桧专国期间的诏狱,多有矫诏施行,而未奉高宗特旨者,不独岳飞之狱如此”。
    依笔者的理解,判决省?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日期为李心传抄录时所省略,非是岳飞遇害後下达的,其理由已如前述。《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载:
     御史中丞万俟卨、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尚书省乞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前述岳珂所引“尚书省敕牒”可能即是此“遍牒诸路”者。戴建国先生重视上述记载,且广徵博引,列举了宋朝的不少案例的处理时间。依笔者的理解,从岳飞遇害到正月十四日正好半月,但因为其中间隔了除夕、元旦等节日,万俟卨和周三畏的“入对”,应是对岳飞狱案依圣旨处理完毕的汇报,这在除夕前是来不及汇报的。岳飞狱案历时两个半月,十二月十八日下省?追诘淮西所谓逗遛之罪,看来正是为结案之用,距离岳飞被害也有十一日,有足够的时间结案,无匆忙可言。至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刑部、大理寺状,按宋时的一般实例,其日期可能是以收到之日为准,而不以发送之日为准。⒃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秦桧二十九日当天进呈宋高宗後颁发省,将岳飞、张宪、岳云三人处死,不是不可能的。
      从前引判决省的内容分析,其中的刑部、大理寺状的量刑,当然必须体现秦桧和万俟卨对岳飞等九人最大限度重判的意图。至於最终“有旨”法外加刑,当然非宋高宗莫属。 宋高宗将人处死,或如陈东、欧阳澈那样,亲自手批,或如岳飞那样,以省?传达圣旨。秦桧自绍兴八年再相後,其权力经历一个逐步扩张的过程,此时依靠金人要挟宋高宗,保证他当终身宰相,虽臻极盛,但尚非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对前正一品大臣岳飞无矫旨而法外加刑的可能。宋高宗批准“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在秦桧死后,仍维持岳飞的冤案,不予平反,不将杀岳飞的罪责诿诸秦桧,正是显示了皇帝独断的淫威。
     以下将人们援引有关秦桧矫诏的史料再作进一步的辨析。《建炎以来?年要录》卷170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後三省将上取旨。”
     这是秦桧死後含有更化意味的诏令,却未使用份量更重的“矫旨”一词,依笔者的理解,是指秦桧晚年“多是”先斩後奏,或“一面施行”,一面奏禀的情况。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於岳飞诏狱,就须具体分析了。《宋史》卷200《刑法志》载: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於市。……飞与(胡)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後所谓诏狱,纷纷类此,故不备录?。
     笔者在《岳飞之死》和《绍兴文字狱》中已针对这?史料作了一些辨析。⒄从语意上看,似应是说在岳飞和胡舜陟死後,秦桧“屡兴大狱”,“名曰诏狱,实非诏旨”。再从他们死後的具体案例分析,“诏送大理寺”与最後裁决亦仍操於宋高宗之手,他还对若干判案亲自发表“圣语”。可与此?史料对照的,是《文献通考》卷167: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间,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 愈甚,将除异己者,命殿中侍御史徐〔  〕、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祁〕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此处记事显然与《宋史·刑法志》差别很大,根本不涉及所谓“名曰诏狱,实非诏旨”的问题。元朝史官编写《宋史》,不可能无所本而杜撰,上引记录大致应抄自南宋《中兴四朝国史志》,而马端临修《通考》,也应参考宋朝国史的《刑法志》,却不取为宋高宗讳恶之说,是值得今人重视的。即使是秦桧最後举办的赵汾大狱,牵连达五十三人,亦决非是“名曰诏狱,实非诏旨”。这在拙作《绍兴文字狱》中已有考辨,兹不赘述。
    由於年代久远,史料缺佚,以上考辨未必允当,欢迎学者们批评指正。
      
      
       ①《建炎以来?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143注作“二千五百里”。据巨焕武先生引《庆元条法事类》卷8《漏泄传报》,敕:“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岳云依“主行人有犯”加一等,故为三千里。後王处仁同,蒋世雄为非“主行人”,应据《要录》,为二千五百里。
       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後简称《朝野杂记》,乙集卷12原文作“官犯罪徒,减一等”。《要录》卷143原文作“供犯罪徒,减一等”。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5:“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作了校改。
      ③《朝野杂记》原文作“当徒三年”,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承节郎和承信郎两官 当徒二年,应从《要录》卷143,作“徒二年”。
       ④《朝野杂记》原文作“一贯徒一年,十贯加一等”,《要录》卷143作“十匹加一等”。 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宋刑统》卷26,应补“十匹徒一年”之脱文。
       ⑤深重,原作“所重”,据巨焕武先生所校,依前文所列岳飞罪状“委是情理深重”改。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丙寅。
       ⑦《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癸未。
       ⑧参见朱瑞熙等著《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二十一章。
       ⑨《宋史》卷165《职官志》。
       ⑩《宋金史人物丛考》第146页。
       ⑾《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宋会要》职官70之25。
       ⑿《三朝北盟会编》卷207,此说抄自《中兴遗史》,参见《要录》卷143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
       ⒀《挥麈录馀话》卷2。
       ⒁《宋刑统》卷2。
       ⒂《岳飞研究》第2辑第157页。
       ⒃参见《宋会要》兵14之22——48。
       ⒄参见《岳飞和南宋前期政治与军事研究》第229页,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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