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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婚前买房咋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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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伟 发表于 2007-9-19 12: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买房咋署名

    “我和男友打算今年购房,明年登记结婚。但由于我俩没什么积蓄,所以他家里表示为我们拿首付,贷款由我们自己还。”
    昨日,刚在沈阳房交会上选中了住房的李小姐给本报打来电话说:“现在房子看好了,但男友想在产权证上署他父母的名,而我想登记我俩的名,为此我们争论不休。”
    和李小姐一样,目前在沈城自住购房者中,预备结婚的准夫妇们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其中很多人在产权证的署名上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闯静表示,产权证不同的登记都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不存在某种是完全正确之说,因此还是要针对个人情况而定。
    署父母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将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
    若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子女可主张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贷款总数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屋的所有者为父母,若父母事后表示,当初是以让新婚夫妇还贷的方式来租赁对方房屋,那么离婚时,房屋贷款的总数很可能不能归还。所以建议采用这种方式的购房者,可签写一份协议,将情况详细说明。
    登记“准夫妻”名字
如果购房的首付是由父母出资,而“准夫妻”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分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产权证已经明确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父母的出资则被认定为赠予夫妻两人,属双方共有,父母无权索回出资。
    但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本着“准夫妻”结婚为目的的,其条件就是供双方结婚使用,那么在双方没有登记便分手的情况下,父母有权索回出资。
    只署购房一方的名字
    在首付由单方父母支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通常比较可取。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两人离婚时,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不做分割。
    需要提醒的是,也有的房产证领取时间延后,可能会晚于结婚证领取时间,遇见这种情况,购房一方应该妥善保管好合同、发票等原始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该房屋是在婚前购买。
    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当然,这同样需要落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书面证据。若双方未结婚就分手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该房屋则属于产权证上该方的个人财产。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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