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繁体中文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中文)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原来“岳飞网每日签到”是在积累福报“每日签到福报乐”积分前三名可开通先祖“个人公墓”一座十一月一日将迎来岳氏宗亲岳飞网月首团聚日
楼主: 岳增省

女童被撞后遭二次碾压 先后18人漠视仅拾荒者伸援手

[复制链接]
岳建良 发表于 2011-10-20 13: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岳建良 于 2011-10-20 13:38 编辑

                                                          一次未完成的搀扶
                                                           (平顶山晚报)

    下班回家的路上,远远望见中心街岔道口聚集了很多人,大家在七嘴八舌地议论着什么。穿过人群,只见一位老大爷平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倒在不远处,香蕉、苹果散落一地。莫非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暗自思忖。

    只见老大爷用一只手吃力地撑着地,试图坐起来,他需要人搀扶,可竟然没有一个人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我刚要上前帮老大爷一把,却被一个陌生女人拦住。女人说,如今,“扶老”问题闹得正酣,谁知道他会不会反咬一口,因为一个简单的举动遭遇官司,实在划不来。我是一个乐善好施之人,不知为何,陌生女人的善意提醒却让我搁浅了行善的冲动。

    老大爷依然躺在地上,极其无助地挣扎着,从他急切的眼神中,可以看出他是多么需要帮助。原来,老大爷在对面超市购物后,骑车穿过岔道口,迎面一辆摩托车疾驰而过,老大爷慌忙躲闪,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据目击者称,骑摩托车的小伙子当时下了车,在老大爷身旁驻足片刻,但他并没有上前把老人扶起来,最后还是选择一走了之。天色渐渐暗了下来,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我想离开,却经受不起良心的谴责,想要上前帮忙,却又害怕惹祸上身,一时的心理纠结让我几近崩溃。最后,我决定留下来,看到老人安然无恙后再离去。这时,一群小学生从对面蹦蹦跳跳而来,见此情形,他们赶紧放下书包,帮忙扶车子、捡香蕉、拾苹果,其中两个个头较大的男生吃力地把老大爷扶了起来,几个女生还上前轻拭去老大爷衣服上的尘土。听着老大爷眼含泪花的感谢,看着小学生灿烂如花的笑脸,我顿时觉得无地自容。急救车驶了过来,老人坚持说自己没事,只是摔倒的时候扭伤了腰,一时用不上力,自己站不起来。人们渐渐散去,车辆川流不息,小学生蹦蹦跳跳渐行渐远,唯有老大爷依然伫立原地,久久没有离去。

    回家的路上,我的心撕裂一般地疼痛。面对需要帮助的老人,我却最终选择了无动于衷,一个衣冠楚楚的堂堂男人,竟被一些世俗流言所困,和那群天真无邪的小学生比起来,自己是何等虚伪、自私。或许那些小学生根本不知道搀扶老人会有多少种后果,但他们懂得,帮助别人是最起码的道德良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岳增省 发表于 2011-10-20 14: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悦悦事件已经震惊国际,美国CNN头版大篇幅报道,日本韩国媒体也进行专题报道,日本的和韩国网友都痛斥中国人的冷血道德素质低下。中国之耻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林峰 发表于 2011-10-21 1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悦悦事件震惊国际,就这几个不讲社会道德、没有人性的东西,败坏了中国人在国际上的形象,真是罪大恶极,理应依照国家法律对他们进行惩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岳增省 发表于 2011-10-21 16: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悦悦事件不但是国民道德素质的低下,中国的新闻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彭宇案”后,中国的新闻媒体对几起老人摔倒蓄意炒作,什么老人摔倒又讹帮扶救助者了,南京‘彭宇案’又重现了!但根据事后调查帮扶老人被讹都是误会,新闻媒体却不加以调查以刺激性标题呈现给人们, 大肆摧残国民道德良知.
中国社会忽然起了一股“老人摔倒不能扶”的风气,影响所及,就是现在人们对摔倒的老人漠然视之,  
中国媒体和时评圈对此负有一定之责。媒体在有关“老人摔倒反诬救助者”事件报道中的偏颇,时评人对这一问题的过度解读和引申,以及以微博和论坛等为主的新媒体对此的过份渲染,对摔倒的老人都起了一种类似妖魔化作用,从而直接促成和放大了这种社会心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锋 发表于 2011-10-21 19: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消息,事件中的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
也许天使就应该生活在天堂,那里没有车来车往,也许在那个没有冷漠的世界,她会比现在过得幸福快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继增 发表于 2011-10-22 1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洋:小悦悦事件折射在发展方式上的弊端 要深刻反思2011年10月22日 04:3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岳宗
字号:T|T36269人参与69条评论打印转发
汪洋在省委常委会上呼吁深刻反思“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

这次事件中是18个人而不是一两个人所表现出的冷漠,折射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是我们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反映。

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报讯 最近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也牵动着省领导的心。在10月20日省委常委会研究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时,省委书记汪洋呼吁,要认真反思出现悲剧的根源,要用“良知的尖刀”来解剖我们身上的丑陋,要忍着揭开疮疤刮骨疗伤的疼痛,唤起全社会的警醒和行动,在公众参与下创造一种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减少和避免小悦悦类似悲剧在广东再次发生。

汪洋说,小悦悦两次被车碾压而18个路人无人出手相救的悲剧,让人痛彻肝胆,心灵受到巨大冲击。我们不否认这个社会有道德、有良知的人是绝大多数,但这次事件中是18个人而不是一两个人所表现出的冷漠,折射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是我们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在消除贫穷追求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是导致这种社会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道德堕落更不是社会主义。悲剧的发生反映了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弊端。改变这种状况,广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刻反思发展理念上的不足,在牢牢扭住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的同时,要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更加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蓬勃向上。 (岳宗)  
相关专题: 女童两遭碾轧 18路人漠视   相关新闻:·小悦悦事件“冒充肇事者”被拘10天 称出名为找女友·法律界人士:见死不救不应入罪 见义勇为应该修法·佛山警方还原小悦悦被碾压案 以确定嫌疑人是否说谎·佛山被碾压女童抢救无效离世 市民献花放气球·医院将免除小悦悦所有的医疗费用及家属食宿费用汪洋谈小悦悦事件:用良知尖刀解剖自身丑陋PN026
[责任编辑:PN026] 标签:社会主义 科学发展观 一手软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2人  分享到: 凤凰快博           
凤凰网个人中心 请先登录再进行操作
帐号:  
密码:  
   记住登录状态
    找回密码  

注册凤凰通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继增 发表于 2011-10-22 11: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悦悦事件引发全民反思2011年10月22日 02: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T|T1808人参与41条评论打印转发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各界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惩恶’规定。”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挟尸要价”,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

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他建议:“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这3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体系框架,但在这个体系框架内,很多规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较多。

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有的地方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有的地方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重庆市曾经有一个案例,青年何某为救落水儿童献身,然而,根据当时《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关条例都规定,“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需要证据来支持。受助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都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现实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场的其他公民应有的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在场公民应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认为,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诉讼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社会建设是要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继增 发表于 2011-10-22 1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告慰小悦悦应先改彭宇案判决思维2011年10月22日 02: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梦婕
字号:T|T26873人参与347条评论打印转发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

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季卫东表示。

他告诉记者,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无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就意味着,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无需借助‘见义勇为’行为来辩护,这种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马克·汉斯也表示,若“彭宇案”发生在德国,法官会要求原告证明“是彭宇撞了她”,证据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义务证明‘他没有撞’。否则,每个人都会很容易随机地把损失‘赖’给别人。”

季卫东担心,“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

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罚钱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的“罗生门”。

“一旦这样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就无法避免。”季卫东表示。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润清 发表于 2011-10-22 11: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shiyiguobing 于 2011-10-22 11:48 编辑

应该说季卫东的解释是到位的,如果当年南京彭宇案的法官按照季卫东所说的思路进行判决,那我看就不致于在后来出现那么多老人倒地不扶或者见死不救的现象,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岳林峰 发表于 2011-10-22 21: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报道是国家对外宣传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和道德,应本着公正、公平、正义、真实的原则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应以个人目的蓄意炒作,这样有损于国家的形象、人民的感情,其后果不堪设想。“彭宇案”和“小悦悦被车碾压事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中文)

本版积分规则

嗨!您好:
欢迎来到 岳飛网。
我的名字叫丫丫
很高兴能够为您服务!
如果已经注册【请立即登录并按丫丫提示一步步完成我就不会再来烦您了】
还没有账号请【实名注册(中文)】

手机版|小黑屋|岳飞网 |打赏 |岳飞网动态43090302000031

GMT+8, 2024-11-26 07:18 , Processed in 0.16463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