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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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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磊(朝) 发表于 2007-6-7 13: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网http://www.acftu.net/
2007年04月16日

  我表弟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该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较低,我表弟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
    但是,不久前他却无意中发现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甲方(企业)同意后擅自离职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照此规定,我的表弟即便不愿意在这家企业干下去,也必须经过该企业的同意。否则要么赔5000元钱,要么继续干下去。对这一条规定,表弟感到非常担心。
    请问,上述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小程

小程: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你表弟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洪卫)
   

本文编辑: 桑葳
岳振宏 发表于 2007-6-7 1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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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兵 发表于 2007-6-7 21: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们所有在外打工的本家要注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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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湖 发表于 2007-10-5 0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打工的本家们,应好好注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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