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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分享]女经理产后调岗降薪职工告赢欧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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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俊言 发表于 2007-5-1 14: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被聘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的黄小姐,休完产假后上班,换岗为美容顾问主管。她对自己税前工资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感到不满,与公司交涉未果后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小姐2005年5月至12月7日的工资差额7470.27元。

    原告女职员:哺乳期公司降薪违法


    2004年5月13日,黄小姐应聘进入“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5年年初,黄小姐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月,黄小姐发现工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仅有3000余元。便向“欧莱雅”公司提出异议,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后,黄小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未获支持。2005年12月26日,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补足原工资水平。


    起诉中黄小姐称,休完产假后公司安排她到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可并未说明收入减少。“欧莱雅”公司在自己哺乳期内,降低自己的基本工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欧莱雅:调岗调薪职员已知


    法庭上,“欧莱雅”公司辩称,黄小姐在产假期间向公司提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她上班后公司即安排她担任美容顾问主管一职。因公司每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工资结构标准,而黄小姐的岗位工资则由基本工资、月销售奖金和季度奖金三部分组成,另每月有220元的午餐津贴,对此黄小姐是明知的。认为换岗后双方虽未签署“薪资和岗位确认函”,但对于她的工资数额已达成合约,调岗必须调薪。因此不认可黄小姐的诉请。


    法院判决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黄小姐自2005年5月份就为新工资标准与公司开始交涉,从黄小姐提起劳动仲裁及随后的诉讼行为看,双方没有对换岗减薪取得一致。鉴于黄小姐在2005年11月20日之前正处于哺乳期阶段的事实,法院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黄小姐胜诉,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小姐工资差额7470.27元。 [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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