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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法制办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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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伟 发表于 2007-11-6 12: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应补钱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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